以下内容是授权与周燕珉工作室公众微信号,文章整理自周燕珉教授在2019清华老龄产业高端论坛上的演讲。
我今天的演讲围绕老年居住建筑展开,主要包括下两方面内容:
我国老年居住建筑的
发展现状与矛盾问题分析
近年来,开发企业投资建设养老居住项目的意愿还是比较强烈的。我们在平时的工作中经常能够碰到,很多企业都想打造规模相对较大的老年住宅、CCRC等项目,特别是在地价相对低一些的二三线城市,这种现象更为普遍。
市场上对于这种项目还是有需求的:
一方面,老年人有需求。已有很多专家分析过,五六十年代出生的一些老人已经或即将步入老年,作为老人当中的年轻群体,他们想要的是一套自己住着安全、方便、舒适的住房,而不是养老院的一张床位。老人对于老年住宅还是有需求的,特别希望有适老化的,并且随着年龄增长还能住得比较方便、安全的住宅。同时,老人也希望资产能够保值,买一套住宅养老用,将来还可以传给子女,有这种心态的老人很多。
另一方面,企业也有这样的意愿,迎合老年人对住宅的需求对住宅产品进行创新。我碰到很多开发商都表示,想到未来自己也将成为老年人,挺希望用心做好老年住宅的,为现在的老人,也为未来的自己。还有一个原因是房地产已经进入白银时代,开发企业用传统的地产思维开发住宅也并不容易,所以都在谋求转型,而养老是一个很有发展前景的方向。一些开发商甚至不仅要开发养老项目,还要成为运营商,为业主提供养老服务。
但是现阶段,我们面向老年居住项目的政策尚不完善,尤其对于新建的老年居住项目体现得特别明显。首先在建筑类型上,老年住宅往往就通不过,因为养老项目大多享受了政府给予的地价优惠和一些补贴政策,只能持有和租赁,不得销售。住宅一般是销售的,只有公寓才有租赁的意味,所以目前开发很多项目大多属于老年公寓。
老年公寓的常见租赁模式包括会员制和月租制。其中月租制的问题主要在于建设成本回收困难。很多开发商发现,采用月租制的话帐怎么也算不过来,无论是开发普通住宅还是做青年长租公寓,都比老年公寓合算,所以就放弃了月租这条路。
会员制目前市场上也有很多种做法,一种是把它变成金融产品,另一种是以租代售,两种都存在问题。以租代售是一次性长期出租使用权,例如这个房子如果有30年产权就租你30年,跟卖是差不多的,但是这样操作是否合规目前还不太明确。金融产品现在也发明了不少,但由于政策不明朗,一不小心就可能与非法集资沾边,一些企业在走这条路时也是战战兢兢。
由此可见,现阶段大家都想做老年住宅,但又比较困难,有时候只能在法规的边缘试探。
谈到老年住宅,咱们首先需要明确一个问题——“什么是老年住宅?”
这个概念一直界定得不太好,就连规范标准上目前也有些含糊。这里我们拿普通住宅、老年住宅和老年人照料设施这三类建筑来做比较,它们该如何区分?分别执行哪个标准呢?
老年人照料设施现在已经非常明确了,在去年新出台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中有明确定义,我们平时说的养老院、福利院、敬老院和日间照料、托老所等属于这个范畴。
普通住宅也有《住宅设计规范》与之对应。但是对介于老年人照料设施与普通住宅之间的这一部分,也就是我们常说的老年公寓、老年住宅这类建筑,现在并没有专门的规范。之前有一个《老年居住建筑设计规范》,面向的是这类建筑,但现在已经废除了,暂时处于空缺状态。
目前在实际操作中,老年住宅和老年公寓要么执行普通住宅规范,要么执行老年人照料设施标准。老年人照料设施的标准比较高,老年公寓和老年住宅要想达标是比较困难的,而且需要浪费很多的资金,因此目前大家都按普通住宅的标准设计老年住宅,但普通住宅的标准对于老年人的考虑十分有限,并不能保证依照规范设计出来的住宅就真正适老。
老年住宅的概念不清晰、政策不明朗,主要是因为在操作层面上有两个基本问题没有考虑清楚。
第一个问题是如何保持项目的老年属性。开发一个老年住宅项目,如何保证这个项目销售给老年人家庭,如何保证产品始终为老人所用,是我们应该考虑的。否则有可能给老人设计的住宅销售出去以后实际上是年轻人在住,老人没住,这个养老项目就变味儿了。如何避免养老项目“跑偏”,成为传统地产项目,是政府、开发商和业主都特别担忧的事情。
第二个问题是如何避免炒房。老年住宅通常会享受到优惠政策,售价低于普通住宅,如果销售的是产权,可能存在低价买入高价卖出的情况,这就会扰乱市场秩序。老年住宅的设施设备成本要比普通住宅高,如果不给予优惠政策,售价会比一般住宅要贵,老人就更买不起了,这是一对矛盾。
目前老年住宅的支持政策尚不明确,已经出台的政策大多是针对老年人照料设施,也就是养老机构的,例如按床位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等等。对于老年住宅就没有什么特别明确的政策了,虽然近年来也在探讨诸如共有产权之类的模式,但还不成熟,仅仅是小规模的试点,还没有大规模推行,北京市目前仅建成一例。
政府由于担心老年住宅项目跑偏、变味,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因此目前对老年住宅建设还保持着非常谨慎的态度。
因此,老年住宅如何发展,还需要我们集中精力来探讨。在这个过程当中,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发展经验能够给我们提供参考借鉴。例如日本、新加坡、中国香港把住宅的适老化设计写进了标准;瑞典、荷兰等北欧国家大力发展服务型的老年住宅;还有很多国家非常重视住宅的适老化改造。
从国外经验看我国老年居住建筑
的未来发展方向
我的研究团队通过查阅大量的国外文献资料,对日本和欧美国家的经验进行了梳理,总结出这样一个发展规律,简单来说就是下面这张图。
发达国家的养老居住模式可分为机构养老和居家养老两大部分。随着人口老龄化程度的加深,机构养老的服务对象范围会逐步收窄,聚焦高龄、重度失能和认知症老人;居家养老的服务对象范围会逐步扩大,并且细分化,提倡从机构走向社区居家的原居安老模式,这是发达国家所倡导的理念。
让我们通过一组数据来看看日本近20年来养老居住模式的发展规律。日本从2000年开始实施介护保险制度,至今已有20年。这20年间,使用机构养老服务的介护保险认定者数量增长了1.8倍,而使用居家养老服务的介护保险认定数量增长了3.9倍,可以明显看出20年来养老居住模式的重心在向居家养老倾斜。
在机构养老方面,发达国家养老设施主要服务的人群有哪些特征呢?
我们以美国和日本为例,看一组数据。2014年,美国65岁以上的人口比例为14.27%;护理院中,85岁以上老人占41.9%,认知症老人占50.4%,失能老人占比超过90%。由此可见,美国养老机构当中居住的老人具有高龄、失能、患有认知症等普遍特征。
在日本,这一特征比美国更为突出。2016年,日本65岁以上的人口比例为26.56%;护理院中,85岁以上老人占62.7%,认知症老人占96.7%,失能老人占91.7%。
目前,我国的养老机构当中还居住着部分自理老人,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我们很快也会发展到美国和日本那样的程度。
2018年,中国65岁以上的老年人比例为11.9%,预计到2025年,会达到美国2014年的水平;到2045年会达到日本2016年的水平。那时,我们的机构养老也会呈现同样的特征,高龄的认知症老人和重度失能老人将占绝大多数。
具体到我所从事的建筑领域,养老设施的建筑形式也会发生相应的变化,美国、日本等国家针对大多数入住老人患有认知症的情况,形成了小规模的组团护理设施。
在我国养老设施的建设当中,也应尽早考虑到这种发展趋势。建筑的使用寿命能够达到几十年甚至一百年,但如果在最初进行设计的考虑不充分,将来改造起来会非常困难。
在居家养老方面,国外呈现出的是服务对象多元化、产品类型细分化的发展趋势。我国现在将60岁以上人群统一归为老年人,太过简单化了。实际上,每个人的身体条件、家庭条件、居住环境和支付能力等等都是不一样的,需要我们针对不同类型的老人创造适宜的建筑,提供匹配的服务,未来形成的产品会非常多元。
居家养老建筑未来有两个主要发展方向。
一是既有住宅的适老化改造。一些家庭的住房由于存在安全隐患、缺乏适老化设计,已无法满足老年人的居住需求,需要进行改造。像日本就将六个基本的住宅改修项目纳入了介护保险的支付范围。
二是服务型住宅的建设。后面我将重点进行介绍。
日本从2011年开始推动服务型老年住宅的建设,第一年就建成了近9万套,发展至今的8年间平均每年建成3万套,每年的套数都在稳步上升。这种服务型住宅跟普通住宅非常相近,只是环境更加适老化,专门针对老年人群,并享有政策补贴。大力发展银发住宅而非机构养老床位,是日本近年来的主要方向。
荷兰著名的生命公寓也是服务型住宅的典型代表,在这个综合体中,楼上是适老化的居室单元,顶层还设有认知症老人组团,楼下是公共服务设施,包括餐厅、商店、日间照料等等。相比普通住宅,加强了适老化设计,增加了配套服务设施,缩短了服务距离,不论是老人的生活还是设施的服务都非常方便。
总结
通过分析国外养老居住模式和老年居住建筑的发展规律,我们可以看到,随着养老服务体系的日趋完善,机构养老的服务范围会逐渐缩小、更加聚焦,而居家养老的服务范围会增大、更加多元,二者的职能将日趋明确。
值得欣慰的是,在中国,城市中的住宅多为集合式住宅,居住密度较高,在较小的范围内设置一个服务站点,就能为很多老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有利于缩短服务距离,提高服务效率,从这一点上而言,中国跟其他国家相比具有先天优势。
为了更好地解决养老居住问题,我们希望今后能够进一步加强政策的层次性和针对性。我国老年人口数量巨大,养老需求是多样化的,现在的配套政策一刀切,缺乏细分,不符合老年居住项目的发展规律和老年人的需求。
国外经验表明,在入住护理院之前,老人会有很长一段时间处于能够自理或部分自理,同时又需要服务的状态,如何通过合理的建筑形式满足他们在这方面的需求,是政策制定者应该给予考虑的。
目前市场上的养老居住项目类型较为多样,今后我们还可能创造出新的类型,但整体的发展规律是一致的,那就是让老人在自己适老的“家”中接受养老服务。“家”的形式可以多种多样,在政策上也应与之配套,进行细分,鼓励多样化的养老居住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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