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楼市》:郑州市召开住房租赁配套政策实施新闻媒体见面会

2018-05-27 00:42   作者:河南省中原成品房研究中心   来源:《郑州楼市》   点击数:2129

      5月18日,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并实施4个住房租赁试点工作的相关配套政策,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为了让广大群众更清楚地了解住房租赁试点配套政策,5月21日,郑州市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召集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郑州市国土资源局、郑州市城乡规划局,在房地产大厦5楼会议室召开“郑州市住房租赁配套政策实施新闻媒体见面会”,郑州日报、大河报等十余家新闻媒体记者参会。会上,市住房保障局总工程师江文静、房屋租赁市场管理处负责人王长江,郑州市房屋租赁市场管理中心主任张丰森,市国土局土地利用处王钧、市规划局控规用地处刘屹等部门的相关领导分别对配套政策的主要内容进行了讲解,并现场回答媒体记者的提问。




配套政策都是啥?


      郑州市住房租赁试点配套政策是由郑州市住房保障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分别牵头起草的,主要包含有:市住房保障局牵头起草的《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人才公寓建设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郑政办〔2018〕49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利用安置住房用作租赁住房暂行办法的通知》(郑政办〔2018〕50号),市国土局牵头起草的《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国有建设用地新建租赁商品住房供应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郑政办〔2018〕51号),市规划局牵头起草的《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郑政办〔2018〕54号)。


配套政策有啥内容和亮点?


一、《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人才公寓建设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主要内容:对人才公寓建设模式、建设标准、申请条件、分配方式、租金标准和优惠政策等内容进行了明确。

(二)主要亮点:

1.对政府统建的人才公寓的供应对象进行了详细的分类。人才公寓的供应对象为经各级人社管理部门认定的人才,且其家庭在郑州市内无住房的,按照不同层次享受相应的住房面积标准。其中,市本级政府统建的部分人才公寓,重点面向新进大学生、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学校、医院、科研机构和纳入国资委资产管理国有企业分散性人才,以及中央、省属驻郑机关事业单位引进的博士以上且本单位不能解决住房的高端人才。县(市、区)政府统建的人才公寓主要面向县(市、区)引进的人 才和辖区内的机关和事业单位(含驻地中央、省、市属单位)符合规定条件的各类人才。

2.对人才公寓的建设模式进行了明确。郑州市人才公寓主要采取政府统建、用人单位自建、按比例配建和市场筹建四种模式。

3.对各类人才享有的人才公寓面积进行了明确。其中,顶尖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分别能享受300平方米、200平方米的免租金租赁住房,对于工作满10年且贡献突出的,可无偿获赠所租住房;硕士、本科毕业生、技工院校全日制预备技师(技师)等其他相应层次人员,可根据人才分类相应享受不超过60、90、120平方米的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原则上按照不高于同区域住房市场租金70%的标准确定(详细情况见《郑州市人才公寓住房面积标准》)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以青年人才公寓为切入点,以按比例配建为主要方式,以用人单位自建和市场筹建为补充,进一步增加人才公寓供应量,扩大人才公寓覆盖面。


二、《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利用安置住房用作租赁住房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主要内容:对利用安置住房用作租赁住房工作的适用范围、利用方式、各相关单位职责、分类实施原则、各项优惠政策等内容进行了明确。

(二)主要亮点:

1.明确了“安置住房”的适用范围和利用方式。“安置住房”是指已列入郑州市大棚户区改造计划,满足居民自住需求以外的待建、在建或已建成的安置住房房源。安置住房的利用方式可分为:回购、长期回租或作价入股等方式,所筹集的房源应相对集中。其中采取长期回租方式筹集的安置住房,其租赁协议期限原则上不得低于5年。

2.明确了“安置住房”的筹集方式和管理方式。筹集到的安置住房可由国有房屋租赁平台公司统一对外租赁并管理,也可与社会上信誉好、实力强的专业化房屋租赁企业进行合作,交由其进行统一管理;对于尚未确定改造方案的、待建的、在建的、已建成的安置住房,根据不同情况鼓励房屋租赁企业及早介入、提前参与安置住房项目建设。筹集的安置住房须纳入全市房屋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统一管理,可根据需要优先面向公租房货币化保障对象和新进人才等群体进行租赁。

3.明确了“安置住房”的优惠政策。经郑州市房屋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或线下服务站点对房屋租赁合同进行登记备案的承租人,将享受办理承租方落户、公积金提取、卫生计生、子女义务教育、社会保障等公共配套服务优惠。通过回购方式取得且已享受政府财税优惠政策的安置住房,回购主体可正常办理不动产产权手续,但不动产登记簿及不动产登记证书等产权证明文件上应标注为“租赁住房,限制销售”。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以国有住房租赁平台公司为引领,发挥市场主体作用,充分尊重村民意愿,采取合理方式引导富余安置住房进入住房租赁市场,探索一条具有郑州特色的住房租赁市场供应渠道。




三、《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国有建设用地新建租赁商品住房供应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主要内容:对由企业主导经营、市场化的用于租赁的商品住房的土地供应办法及其他相关事项进行了明确。

(二)主要亮点:

1.明确了“租赁商品住房”的适用范围。国有建设用地新建租赁商品住房是指利用郑州市区内(市属五区、郑东新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增国有建设用地、政府储备土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前提下,以市场配置为主的新开工建设租赁性商品住房。

2.明确了租赁商品住房的供应管理。租赁商品住房的保障方式可分为:采取单宗供应和部分新建商品住房配建结合的方式增加新建租赁住房供应。其中,采取配建方式新建的租赁商品住房,通过设定自持比例和竞自持比例两种方式实施。通过设定自持比例方式配建的,原则上不超过宗地住房总建筑面积的15%;通过竞自持比例的,住房保障部门应合理设定自持比例的下限。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按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确定的租赁住房建设规模,引导土地、资金等资源合理配置,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传统的开发销售向租售并举模式转变,有序开展租赁住房建设。


四、《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主要内容:对单位和个人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租赁住房的标准、申请程序、后期管理等内容进行了明确。

(二)主要亮点:

1.对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租赁住房的原则进行了规定。适用于郑州市中心城区建成区内,单位或个人利用取得独立使用权的国有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不包括城中村改造中确权的国有土地。

2.对租赁住房项目建成后的管理进行了规定。租赁住房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纳入郑州市租赁住房统一管理。所建租赁住房只租不售,租赁年限同土地年限一致。除随同单位资产整体处置外,租赁住房不得单独转让、单独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若办理不动产整体转移登记,不得改变原用途,严禁利用非住宅自用土地进行商业性住宅开发。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为郑州市建设国家中心城市贡献力量。


【结束语】

5月18日,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并实施4个郑州市住房租赁试点工作的相关配套政策,将对郑州市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试点工作起到重要作用。下一步,郑州市将会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增加住房租赁市场供应,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研究完善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相关优惠政策,为加快建立租购并举住房制度和助推郑州市国家中心城市建设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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