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吉林省建筑废弃物减排与资源化利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布,严肃规定了关于建筑废弃物的处理方法,并对违反规定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日前,《吉林省建筑废弃物减排与资源化利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布,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拆除单位应当在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过程中将产生的建筑废弃物进行现场分类,并进行处理,防止产生扬尘。禁止将生活垃圾、工业垃圾、危险废物等混入建筑废弃物。
鼓励新建住宅的建设单位直接向购买者或者使用者提供全装修成品房。
政府投资建设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在交房前装修到位。
运输建筑废弃物的车辆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运输的建筑废弃物应当密闭装载,不得裸露、扬撒、超载。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产品标准并制作统一标识。符合标准的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产品使用统一标识后,列入建筑节能绿色产品目录和政府采购目录,定期向社会公布。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等投资合作模式,通过特许经营方式参与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拆除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在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过程中将产生的建筑废弃物进行现场分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运输建筑废弃物的车辆未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运输的建筑废弃物未密闭装载,且裸露、扬撒、超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