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起,《河南省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施行 评价项目应采用全装修

2019-07-10 17:43   作者:河南省中原成品房研究中心      点击数:764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近日发布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河南省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编号为DBJ41/T222-2019),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该标准明确,装配式建筑为“由预制部品部件在工地装配而成的建筑。”装配式建筑评价包含预评价和项目评价,项目评价是装配式建筑评价的最终结果。预评价宜在设计阶段按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分别进行,并按设计文件计算装配率。项目评价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后进行,并应按照竣工资料计算装配率、建造过程及创新提高指标分值,确定评价等级。


      装配式建筑评价应以单体建筑作为计算和评价单元。单体建筑应按项目规划批准文件的建筑编号确定;建筑由主楼和裙房组成时,主楼和裙房可按不同的单体建筑进行评价等。此外,建筑首层的台阶、坡道、窗井等附属构件不列入装配率计算范围。


       标准将装配式建筑评价等级分为A级、AA级和AAA级。当装配式建筑评价项目同时满足“主体结构部分评价分值不低于20分,围护墙和内隔墙部分评价分值不低于10分,采用全装修,装配率不低于50%”的要求,“且主体结构竖向构件中预制部品部件的应用不低于35%时”可进行装配式建筑等级评价。


      关于“全装修”,标准将其定义为“建筑功能空间的固定面装修和设备实施安装全部完成,达到建筑使用功能和性能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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