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支持人口净流入大城市中符合条件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

2021-06-03 17:42   作者:河南省中原成品房研究中心      点击数:910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保障性租赁住房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该专项的支持范围和标准、资金申请、资金下达及调整、监管措施等作了规范。


《暂行办法》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以新型城镇化战略为导向,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支持人口净流入大城市中符合条件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推动解决符合条件的无房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优先满足从事基本公共服务群体租赁住房需求,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


本专项原则上采用切块方式。综合考虑当年投资规模、建设计划、项目储备和上年投资计划执行、审计和监督检查等情况,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中央预算内投资年度切块规模,由各省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将切块资金分解下达到具体项目,并上报备案。有关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建成后,各省要督促指导有关城市切实加强后续管理,确保依法合规。


对于已经足额安排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请不同类别的中央预算内投资,不得同时申请其他中央财政资金。中央预算内投资应用于计划新开工或续建项目,不得用于已完工项目。


支持范围和标准方面,《暂行办法》强调,本专项支持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新建、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及其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小户型为主,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具体条件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


纳入城市年度建设计划等管理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包括: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闲置土地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利用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利用存量闲置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适当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其他形式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相关配套基础设施主要包括:小区内的道路、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暖、绿化、照明、围墙、垃圾收储等基础设施,小区的养老托育、无障碍、停车、便民等公共服务设施,与小区相关的道路和公共交通、通信、供电、供水、排水、供气、供热、停车库(场)等城镇基础设施项目。原则上不得用于主干道、主管网、综合管廊、广场、城市公园等与小区不相关的城镇基础设施项目。投入企业的中央预算内投资,应用于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暂行办法》明确,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专款专用、专账管理,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严禁转移、侵占或者挪用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完工后,应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项目出现以下情况时,应及时调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下达后超过六个月未开工建设的;建设严重滞后导致资金长期闲置一年及以上的;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变化较大影响投资安排规模的;其他原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


此外,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核减、收回资金,暂停其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将相关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公开,根据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提供虚假情况,骗取中央预算内投资的;转移、侵占或者挪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的;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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