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品房一周报告 (2021.4.30-5.7)

2021-05-08 09:30   作者:河南省中原成品房研究中心      点击数:1284


河 南

1. 河南启动头雁企业培育行动


近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河南省制造业头雁企业培育行动方案(2021—2025年)》,明确我省力争五年内新增千亿级企业2-3家、百亿级企业20家左右、10亿级新兴企业100家以上,带动5000家以上“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融通发展,形成一批万千亿级产业集群和现代化产业链,以头雁企业带动河南产业竞争力显著提升。


2. 河南立项建设23所省级重点现代产业学院


为更好将区域产业发展需求和高校人才培养精准对接,河南省谋划了省级重点现代产业学院建设。


日前,省教育厅、省工信厅已联合下发通知,决定立项建设河南科技大学智能装备制造产业学院、河南理工大学新材料产业学院、河南工业大学人工智能产业学院等23所产业学院为省级重点现代产业学院(含大别山行动专项产业学院6所),推动河南高等教育产教融合水平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


3. 河南三地上榜“2021中国最具诗意百佳县市”


近日,由《小康》杂志社独家发布的“2021中国最具诗意百佳县市”榜单新鲜出炉,河南三地榜上有名,分别是栾川县、灵宝市、修武县。

4. 郑州市印发《2021年郑州市高技能人才工作实施方案》


近日,郑州市印发《2021年郑州市高技能人才工作实施方案》,2021年,郑州计划全市新增高技能人才目标任务1.85万人,其中,新增技师5550人。今年,郑州计划新增高技能人才1.85万人。




1. 中央政治局会议再提“房住不炒”


于4月30日召开的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再次提及“房住不炒”,要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供给,这表明我国对房地产市场调控的主基调并未发生变化。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还提到,要防止以学区房等名义炒作房价。针对这一提法,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认为,此次会议将防止以学区房等名义炒作房价上升到了更高地位,这是比较罕见的,充分说明这一问题的严重性以及中央对学区房管控的导向,预计后续大城市打击学区房炒作会成为一大政策重点,也会有一些动作,比如约谈炒作学区房的中介机构等。


2.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6部门联合印发意见 加强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监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强住房租赁企业监管,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近日,经国务院同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网信办、银保监会6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监管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近年来,我国住房租赁市场快速发展,市场主体总体平稳,为解决居民住房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部分从事转租经营的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利用租金支付期限错配建立资金池,控制房源、哄抬租金,甚至利用承租人信用套取信贷资金,变相开展金融业务。近期,少数住房租赁企业资金链断裂,严重影响住房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


《意见》针对从事转租经营的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明确了7方面监管措施。一是加强从业管理。从事住房租赁经营的企业和转租一定套(间)的自然人,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并在开展经营前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推送开业信息。二是规范住房租赁经营行为。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将经营的房源信息纳入所在城市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单次收取租金的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支付房屋权利人的租金原则上不高于收取承租人的租金。三是开展住房租赁资金监管。企业单次收取租金超过3个月,或单次收取押金超过1个月的,应当纳入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金融监管部门建立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制度,强化日常监督管理。四是禁止套取使用住房租赁消费贷款。企业不得利用承租人信用套取“租金贷”,不得诱导承租人使用“租金贷”。金融机构严格管理住房租赁消费贷款,加强授信审查和用途管理,对住房租赁企业加强名单式管理。五是合理调控住房租金水平。租赁需求旺盛的大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建立住房租金监测制度,定期公布不同区域不同类型租赁住房的市场租金水平。六是妥善化解住房租赁矛盾纠纷。发挥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行业协会作用,加强协同联动,综合运用多元调解机制,维护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七是落实城市政府主体责任。建立多部门协同的住房租赁联合监管机制,将相关部门的监管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


3. 天津市出台新政 支持住房租赁市场


为加快培育和发展天津市住房租赁市场,支持承接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海河英才”行动计划、新动能引育五年行动计划、滨海新区高质量发展等发展战略,更好满足重点产业人员、引进人才、新市民等群体租房需求,日前,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财政局印发《天津市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提出对新建、改建、盘活等方式筹集的租赁住房进行奖补。


通知指出,奖补资金主要用于天津市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相关支出。新建租赁住房奖补项目范围为在国有建设用地上开发建设的租赁住房。改建租赁住房奖补项目范围为利用整栋、整幢或整层的房屋改建、改造及装修的租赁住房。盘活租赁住房奖补范围为利用闲置存量住房转化的租赁住房,包括住房租赁企业通过托管、转租方式筹集的租赁住房,房地产经纪机构促成交易的租赁住房。


通知明确了奖补类型和标准。新建租赁住房奖补,试点期间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手续或竣工备案手续的新建租赁住房项目,可申请奖补,申请主体为新建租赁住房的投资主体,奖补标准为建安成本、工程建设其他费、装修装饰费总和的30%,且最高不超过1000元/平方米。新建租赁住房项目的租赁运营期不少于10年。本办法出台前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中以“限地价、竞自持租赁住房”方式配建的自持租赁住房项目不予奖补。


改建租赁住房奖补,试点期间取得开工或竣工手续的改建租赁住房,可申请奖补,申请主体为改建租赁住房的投资主体,奖补标准为建安成本、工程建设其他费、装修装饰费总和的30%,且最高不超过600元/平方米。改建租赁住房项目的租赁运营期不少于8年,改造及装修租赁住房项目的租赁运营期不少于5年。   


盘活租赁住房奖补,包括房地产经纪机构盘活房源奖补和住房租赁企业盘活房源奖补。经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促成住房租赁双方达成交易,租赁期限不少于6个月,并由房地产经纪机构通过我市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可申请盘活租赁住房奖补。奖补金额按年度计算,每盘活10000套奖补100万元,不足10000套的部分,每1000套奖补8万元。住房租赁企业将闲置存量住房以受托经营或转租方式盘活为租赁住房,且通过银行对出租住房的押金和预付租金进行监管的,可申请奖补。奖补金额按年度计算,每盘活1000套奖补100万元,不足1000套的部分,每100套奖补8万元。


已投入运营且出租率不低于60%的集中式租赁住房项目,承诺继续租赁运营期不少于3年的,可申请一次性奖补,申请主体为项目投资主体,奖补标准为200元/平方米。


面向人才或重点产业人员的租赁住房项目,经市人力社保部门或产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可结合当年资金预算安排使用情况给予重点项目奖补。重点项目奖补申请主体为租赁住房项目运营主体,奖补标准为住房租赁合同租金的30%且最高不超过10元/月·平方米。重点项目奖补对象应合理控制租金水平,确保奖补支持惠及人才和重点产业人员。


4. 河北实现市县级绿色建筑专项规划全覆盖


近年来,河北省把编制实施绿色建筑专项规划作为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促进城乡建设模式转型升级的重要举措。截至目前,全省11个设区市、2个省直管县(市)、148个县(市、区)共编制完成161部规划,并与本级国土空间规划有效衔接,实现了市县级绿色建筑专项规划全覆盖。


为推动绿色建筑专项规划编制实施,河北省加强系统设计,科学绘制绿色建筑专项规划路线图。省级层面编制《河北省绿色建筑专项规划编制导则》,科学合理确定市县级绿色建筑发展目标;市县级层面编制绿色建筑专项规划,并通过有效措施实现专项规划落地实施。围绕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由省级层面统一部署,将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超低能耗建筑、绿色建材应用、住宅全装修、可再生能源应用等相关要求,有机融合在绿色建筑专项规划中,提出涵盖内容广泛的“大绿建”思想。


坚持因地制宜原则,各地从本地实际出发,编制符合当地发展要求的绿色建筑专项规划。围绕服务国家重大发展战略,推动绿色建筑及相关产业与京津冀协同发展、雄安新区规划建设、北京冬奥会筹办相匹配。环京津、环雄安新区重点区域对标京津及雄安新区,冀东、冀南、冀北地区服务京津及雄安新区,廊坊市及北三县与北京城市副中心、大兴机场临空经济区相关规划充分衔接,张家口市突出“绿色奥运”并注重后奥运时代奥运遗产的使用。


为加强协调联动,河北省将发展绿色建筑的要求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控制单元划分,将规划目标分解至各目标单元。部分县(市、区)聚焦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在规划编制内容中调整增加碳排放量的分析。同时注重实现多规合一,将以“住建+自然资源”为主、多部门联动的“多规融合”理念贯穿于规划文本中,完善保障措施,建立相关部门协调联动和长效推进机制,从源头上推进绿色建筑发展。


河北省加强机制保障,将编制绿色建筑专项规划纳入全省住建系统重点工作,并进行季度通报排名,对排名落后的市采取专项督导、约谈、通报等措施,推动绿色建筑专项规划顺利实施。


5. 武汉:加强新建商品房销售全过程监管 预售申请限最高5次


4月27日,武汉市住房保障房管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建商品房销售全过程监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加强新建商品房售前监管、规范新建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规范新建商品房代理销售行为、强化新建商品房销售监管、规范新建商品房交付履约行为。


《通知》要求,申请预售许可的新建商品房项目,主体结构施工形象进度应达到以下要求:十五层及以下建筑达到总层数的二分之一;十五层以上建筑达到总层数的三分之一且不少于七层。建筑物有地下层的,每层可抵减主体结构一层;底商和裙楼应结构封顶。


另外,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合理确定新建商品房项目预售规模,不得小于栋或分层、分单元申请预售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总建筑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下的,不得超过三次申请预售许可;批准总建筑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上的(含20万平方米),不得超过五次申请预售许可。

交付标准样板房的设置标准应与销售现场公示内容、《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标准保持一致。交付标准样板房自集中交付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擅自拆除、出售。


此外,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预售许可后须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销售全部准售房源,销售时间不得早于9:00或晚于20:00。销售过程中主动接受房管部门的巡查和监督,配合房管部门对买受人进行抽样回访。


同时,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以机构或个人名义向买受人收取任何款项。意向购房人未选定房源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合理期限内退还认筹金等预订款性质费用,自意向购房人申请退款之日起最长不超过5个工作日。定金及房价款按双方约定处理。


通知将于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以上消息均来源于媒体公开报道,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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