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 南
1. 郑州、济源、焦作新型城镇化质量位列全省前三强
《河南城市发展报告(2022)》蓝皮书出版,评价结果显示,郑州、济源、焦作的新型城镇化质量位列全省前三强。
2. 重建重振河南省科学院揭牌仪式举行
12月28日,重建重振河南省科学院揭牌仪式在郑州举行,标志着这艘河南科研新“航母”正式起航。省委书记楼阳生揭牌,省长王凯主持,省政协主席刘伟出席。
3. 河南这8项住房公积金服务实现“跨省通办”
12月28日,记者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了解到,今年河南省住房公积金又有5项服务事项全部实现“跨省通办”。至此我省已有8项住房公积金服务实现“跨省通办”。
据介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照上级统一部署,认真落实“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加快推进住房公积金服务事项“跨省通办”。截至12月28日,我省17个省辖市和济源示范区、9个直管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及11个行业分中心已经实现住房公积金单位登记开户、住房公积金单位及个人缴存信息变更、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开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全部还清证明、提前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等5项服务事项“跨省通办”,完成了今年的“跨省通办”工作任务。
2020年年底,河南省已经实现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贷款等信息查询、出具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正常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等3项服务事项“跨省通办”。至此,我省8项住房公积金服务事项实现了“跨省通办”。
4. 郑州都市圈由原来的“1+4”拓展为“1+8”
中心城市和城市群正在成为承载发展要素的主要空间形式。记者日前从省委宣传部举行的“奋进新征程 中原更出彩”主题系列第六场新闻发布会上获悉,郑州都市圈由原来的“1+4”拓展为“1+8”,新纳入洛阳、平顶山、漯河、济源四城市。
全 国
1.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正牵头制定指导各地实施城市更新行动的政策文件
“实施城市更新行动是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作出的重要部署,是顺应我国进入新发展阶段,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的重大战略举措。您提出的将城市更新行动上升为国家战略,并增加公共建筑绿色改造等内容的建议,对推进实施城市更新行动具有重要参考价值。近年来,我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推动转变城市开发建设方式,不断探索适用于存量更新的政策措施、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推进城市更新工作。”
12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发布《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0983号(城乡建设类021号)提案答复的函》(以下简称《答复函》),答复了全国政协委员宁崇瑞提出的《关于将城市更新行动上升为国家战略的提案》。
2. 中国央行:稳妥实施好房地产金融审慎管理制度 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
2022年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会议12月27日上午以视频形式召开。会议要求,2022年继续按照稳定大局、统筹协调、分类施策、精准拆弹的方针,稳妥有序做好重点机构风险处置化解工作,发挥存款保险制度和行业保障基金在风险处置中的作用。坚持规范与发展并重,依法加强对资本和平台企业监管,持续做好头部网络金融平台整改工作。稳妥实施好房地产金融审慎管理制度,更好满足购房者合理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
3. 财政部:深入推进财税体制改革 做好房地产税试点准备工作
财政部消息,12月27日,2021年全国财政工作视频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指出,2021年,财政部门加强财政政策调节,保持必要的财政支出规模,优化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使用管理,开展全域无隐性债务试点,建立常态化财政资金直达机制并扩大范围,优化和落实减税降费政策,预计全年新增减税降费达到1万亿元。
其次,推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积极支持长江经济带发展、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浙江探索打造财政推动共同富裕省域范例等,发展格局进一步优化。
会议指出,2021年,深入推进财税体制改革,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做好房地产税试点准备工作,规范财务审计秩序,财政管理监督进一步加强。深化对外财经交流合作,我国关税总水平降至7.4%,加强国际抗疫合作,深化区域财经合作,举行双边财经对话,推动应对经济数字化税收挑战“双支柱”方案达成协议,国际合作拓展新空间。
会议强调,财政部门要准确把握稳字当头、稳中求进的要求,落实好积极的财政政策,积极推出有利于经济稳定的政策,政策发力适当靠前。同时,加强财政政策与货币、就业等政策协调联动,注重跨周期和逆周期调控有机结合,提升政策整体效能。2022年积极的财政政策提升效能,更加注重精准、可持续,要重点把握好6个方面:一是实施更大力度减税降费,增强市场主体活力。二是保持适当支出强度,提高支出精准度。三是合理安排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保障重点项目建设。四是加大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兜牢基层“三保”底线。五是坚持党政机关过紧日子,节俭办一切事业。六是严肃财经纪律,整饬财经秩序。
4. 北京住建委等四部门:新供住宅项目每年应按比例配建公租房、保障性租赁房
12月27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四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新供住宅项目配建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表示,为有效增加公租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多渠道筹集房源,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北京市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的通知》(京政发〔2011〕6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四部门制定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规范北京市新供住宅项目配建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以下统称“配建住房”)相关工作。
根据《通知》,配建范围为各区新供商品住房、安置房(不含“三定三限”)等产权型住宅建设项目(以下统称“住宅项目”),每年应按照新供住宅项目建筑面积的一定比例,配建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及相应机动车停车位。
各区在确保租赁住房用地年度计划完成的前提下,可结合地块情况,采取逐地块配建、集中配建两种方式。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主,其中通过道路分割的相对独立成宗地块可配建公租房;安置房项目配建以公租房为主。
配建要求上,《通知》明确,配建住房应与项目其他住房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项目分期开发建设的,配建住房应安排在首期进行开发建设,并及时交付使用。项目配建住房有整栋、整单元的,应在配建住房首层配套一处租务管理用房。配建住房实施装配式装修成品交房,室内装修标准不低于公租房建设评价标准中明确的装修标准。
5. 北京修订共有产权住房建设导则:按照不小于100平方米规模配置
12月23日,北京市住建委联合北京市规自委发布《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规划设计宜居建设导则(2021年版)》(以下简称2021版《导则》)。2021版《导则》在2017年发布的《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规划设计宜居建设导则(试行)》基础上进行了11项修订,对共有产权住房选址、配套、户型、面积等作出调整。
2021版《导则》对社区的生活配套设施提出了“因地制宜”的设计理念,将图书馆、健身馆作为标准配置修改为“因地制宜设置图书馆、健身房等公共交流、学习、健身等场所,按照不小于100平方米规模配置”。
2021版《导则》倡导构建高带宽、广覆盖的网络体系,提升5G网络覆盖水平,积极打造新一代信息技术在智慧社区的应用场景,同时提出大力推广居民室内水、电、气、热的智能化调节,推广智能缴费。
鉴于“三孩政策”及居家养老使现有一部分家庭的规模和结构发生变化,《导则》倡导多居室精细化套型设计,适度设置紧凑型两居室套型。中心城区新建项目将执行差别化面积标准,十八层(含)以下的住宅建筑,套型总建筑面积不大于95平方米;十八层以上的住宅建筑,套型总建筑面积不大于100平方米;取消了其他区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户型占建设总量70%以上的户型配比要求。
2021版《导则》倡导主体结构大空间布置,通过轻质隔墙系统、家具设备设施等灵活划分套内功能空间,实现住宅使用的可变性,并在房屋使用说明书中说明后期改造条件预留的情况。
6. 上海:住房租赁经营机构应当开立交易资金监管专用账户
12月24日,上海市房管局发布关于印发《上海市住房租赁交易资金监管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的通知,实施细则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细则》明确,上海市行政区域内,通过长期租赁、受托经营等非自持方式筹措存量住房,从事住房租赁业务的轻资产住房租赁经营机构,其住房租赁交易资金的监督管理适用。
实施细则所称的住房租赁交易资金,是指住房租赁经营机构按照合同约定,向住房承租人收取的租金、押金;所称的住房出租人,是指住房租赁经营机构通过非自持方式筹措的存量住房产权人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人。
住房租赁经营机构应当在上海市注册的商业银行开立全市唯一的住房租赁交易资金监管专用账户。该账户资金不得与住房租赁经营机构其他经营性资金混用、不得支取现金,该账户原则上不得变更。
7. 四川住建厅: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上城市不得新建500米以上建筑
近日,四川省住建厅联合应急管理部门、四川省消防救援总队联合印发《关于加强超高层建筑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
据悉,《通知》明确要严格控制新建建筑高度,四川省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下城市不得新建2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严格限制新建1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确需新建1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的,应经城市人民政府审定,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查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
另悉,四川省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上城市不得新建50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严格限制新建2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确需新建2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的,应经城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并通过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抗震、消防等专题论证审查,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
8. 江西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鼓励申报REITs试点
近日,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提出因地制宜、因城施策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推动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
其中,南昌市、赣州市是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重点城市,城区常住人口100万以上的大城市或人口净流入的城市以及确有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需求的城市(含县城)作为省政府确定的发展城市,同时也鼓励其他城市(含县城)按照相关规定利用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
保障性租赁住房不设收入线门槛,在城区内无住房的新市民、青年人等可以申请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可以是住宅型租赁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租赁住房。建设标准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最高不超过90平方米,70平方米(不含)至90平方米的户型面积不超过保障性租赁住房总规模的15%,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
金融方面,支持商业保险资金按照市场化原则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鼓励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申报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和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
9. 海南省首个试点项目实现“交房即交证”
12月26日,海口市琼山区天街华府项目在交房的同时,购房者也拿到了不动产权证书,成为海南省首批“交房即交证”的政策受益者。“交房即交证”指开发建设单位在完成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和相关税费缴纳后,在交房同时向购房者交付不动产分证,购房人拿证后可自行缴交相关税费及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过户证)。
10. 杭州出台全国首个省会城市不动产登记地方政府规章
《杭州市不动产登记若干规定》日前已正式发布,将于2022年2月1日起施行,这是全国省会城市中首个由地方政府出台的不动产登记规章。
11. 惠州:新建住宅需配建养老设施 不得安排在地下层和夹层
近日,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惠州市住宅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管理办法》,自2022年1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办法要求,新建住宅区应按照每百户不低于20平方米且最低套内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的标准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小型住宅开发项目可在相邻附近区域适当集中配置。
已建成城区配建的养老服务设施不足的,所在县、区政府要加强统筹协调,按照每百户不低于15平方米且最低套内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的标准。
养老服务设施应安排在建筑物的首层或带首层的连续楼层,如设置于连续楼层,首层面积不得低于100平方米,不得安排在建筑物的地下层、半地下层和夹层。
新建住宅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应与住宅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分期开发的新建住宅区项目,配建的养老服务设施应安排在首期建设和验收,且不得拆分。
(以上消息均来源于媒体公开报道,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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