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品房一周报告(2021.10.9-10.15)

2021-10-16 17:03   作者:河南省中原成品房研究中心      点击数:1265


河 南


1.《河南省数字政府建设总体规划(2020~2022年)实施方案》印发


《河南省数字政府建设总体规划(2020~2022年)实施方案》近日印发,河南将建设统一电子证照系统,逐步实现线上自动关联、线下一码授权。


2. 河南255项经济社会管理权限赋予县(市)


10月12日,记者从河南省政府获悉,近日,我省印发《关于推进新发展格局下河南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聚焦制约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赋予县(市)255项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力争到2025年,10个县(市)进入全国百强县(市)行列,10个县(市)地区生产总值超1000亿元,10个县(市)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超50亿元。


3. 郑州第一!河南2020年度营商环境评价结果出炉


省政府新闻办今天下午召开“2020年营商环境评价成果”新闻布会,通报全省17个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及全省104个县(市)、54个市辖区(含郑东新区)、18个国家级功能区2020年度营商环境评价结果。结果显示,全省营商环境呈现稳步上升态势,郑州营商环境稳居全省第一。


4. 郑州住房公积金余额变动提醒功能上线了


10月12日起,市民可通过关注“郑州住房公积金”微信公众号并绑定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方式,接收个人公积金账户变动提醒信息。



全 国


1. 一批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公开征求意见



9月2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就一批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国家标准包括《预制集成式无下水管道厕所的卫生处理装置技术要求(征求意见稿)》《节水型居民小区评价标准(征求意见稿)》《主题公园工程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行业标准包括《塑料门窗工程技术规程(局部修订条文征求意见稿)》《钢结构高强度螺栓连接技术规程(征求意见稿)》《城市信息模型应用统一标准(征求意见稿)》。


2. 第二批集中土拍再次“爆冷” 年内撤拍、流拍地块合计186宗


10月11日,北京、杭州相继发布公告称,延期或终止部分土地出让。其中,北京共26宗土地延期,杭州17宗土地终止。自今年8月份自然资源部闭门会议传出的“土地规则有新变化”消息后,包括长沙、深圳、天津、青岛、上海、沈阳等十余城市已先后暂停或终止了第二批集中土拍。数据显示,截至10月12日,年内第二批集中土拍中,已完成土地出让的15个重点城市共撤拍121宗地块,流拍65宗,合计共186宗。相较于首轮集中土拍15%的平均溢价率来看,目前第二批集中土拍溢价率平均仅为5%,且大部分城市的集中供地地块基本以底价成交为主。

3. 北京住建委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智慧工地做法认定关键点》


为加快推进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科技创新和智慧工地创建,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智慧工地做法实施标准,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激励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科技创新和创建智慧工地的通知》(京建发〔2021〕27号)智慧工地示范做法内容进行了细化,制定了《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智慧工地做法认定关键点》,于近日印发。


4. 广州:符合条件者可将户籍迁入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


日前,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使用监管办法》,共7章36条,主要规范了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的居住使用、运营管理、物业服务、违规处理等事项。


根据办法,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和物业服务费,出现经济困难的,可以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向运营单位申请缓交或减免租金,经运营单位审核承租人家庭情况、有无住房使用违规记录、申请事由材料等后反馈处理,具体操作指引及办理流程由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另行制定和公布。


办法允许住房面积与申请家庭人口数相匹配,或自愿承诺接受低于家庭人口数对应面积标准房源的承租人之间协商互换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互换前应经运营单位审核并办理租赁合同变更手续。住房互换指引及办理流程由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另行制定。


办法明确,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权不能转让、继承、赠与,若承租人去世,已办理登记的共同居住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继续承租居住至合同期满;共同居住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可以按规定另行办理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进行轮候;共同居住人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应腾退住房。共有产权住房的承购人去世,符合条件的继承人可以继承个人产权份额继续居住,不符合条件的或选择退出共有产权住房的,可以继承个人产权份额转让收益。


办法提出,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共有产权住房承购人及共同居住人可以将户籍迁入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解除,或共有产权住房发生产权转移的,应当同时履行将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内的户籍迁出的义务,无处落户的,迁至区政府公共集体户口;拒不迁出的,运营单位或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产权人有权申请将其户籍迁至区政府公共集体户口。


办法提出,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服务规范和服务满意度要求纳入物业服务合同,运营单位每年定期对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物业服务满意度进行调查,不满意度达到25%的,或者物业服务单位存在经营违规行为以及严重失职的,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予以解聘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5. 海南加强商办类项目监管 遏制商办项目变相改造“类住宅”


10月12日,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全过程管理的意见》,要求遏制将商业、办公类项目变相改造为具备长期居住功能的“类住宅”建筑的行为。


意见要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要依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严格落实规划条件等要求,在土地供应时,应会同有关部门,明确规划条件、对赌条款等各项要求,并将其作为土地出让条件载入招拍挂交易文件。要加强土地出让合同、对赌协议签订和履约情况的跟踪监管。对未按照土地合同和对赌协议约定的条件进行建设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意见提出,建设项目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行政审批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土地用途及用地规划条件对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其中,建筑平面不得采用住宅套型设计形式。盥洗室、卫生间、茶水间或饮水供应点、阳台(含露台)及各类型管井、烟道、风井等应集中设置。不得预留、违规增设可作为住宅用途的排水、排污、排烟等管位(道)、孔洞。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在图审、施工、联合验收等环节加强监督管理,督促建设、设计、施工(含精装修)等单位落实主体责任,不得弄虚作假,不得预留、违规增设可作为住宅用途配套设施的条件,不得违规增设结构梁、结构楼板、插层等。


行政审批主管部门要加强商办类项目房屋性质、最小销售面积等预售方案的审核把关,对不符合预售管理要求的,严禁发放预售许可证。商办类项目可产权分割销售最小单元建筑面积不得小于300平方米。


6. 浙江发布公租房基本公共服务导则


近日,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公共租赁住房基本公共服务导则(试行)》,定于2021年11月1日起以试行方式实施。导则对公租房保障工作的有关概念、内容和要求进行了阐述,为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进一步做好住房保障工作提供决策参考。


导则明确,申请人范围应包括城镇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人应如实申报家庭住房、收入和财产状况,书面同意审核部门调查核实其申报的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对申请人的住房审核范围应包括申请家庭成员名下的住房、享受政府提供的住房或租赁补贴情况。对申请人的财产审核范围应包括银行存款、企业投资、债权、有价证券、车辆等。此外,导则还明确了公租房保障方式和保障标准:公租房保障应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并举,公租房保障标准应包括实物配租标准与租赁补贴标准。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结合租赁补贴申请家庭的成员数量和本地人均住房保障面积等情况,确定租赁补贴面积标准,人均租赁补贴面积不应低于15平方米,户均租赁补贴面积不应低于36平方米。


导则要求,要按申请人分档确定租赁补贴或租金标准,每平方米租赁补贴标准不宜低于当地住房市场平均租金的40%。


7. 宁波:共有产权房份额家庭占6至8成 取证满10年后可上市转让


10月12日,宁波住建局发布《宁波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征求意见稿)。《办法》涵盖了共有产权住房概念定义、建设筹集模式、价格权属确定、供应对象范围,以及销售、使用、退出及监督管理等要求。


共有产权房供应对象为家庭无自有房屋且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家庭。


在产权份额和上市转让方面,其中规定,共有产权房份额由承购人与政府按比例共同持有,承购人购买份额原则上不低于60%、不高于80%,其余部分为政府产权份额。


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满10年的共有产权住房可以上市转让,承购人、代持机构按照各自产权份额获得转让总房款的相应部分,住房性质转为普通商品住房。


《办法》明确,共有产权住房是指政府投资或提供政策优惠,按照有关标准筹集建设,限定套型面积,限制使用范围和处分权利,实行政府与承购人按份共有产权,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本市无房家庭供应的保障性住房。


8. 山东青岛打造商品房交付新模式


日前,为严控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提升住宅品质,打造可视化的住宅工程分户验收过程,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办的先验房后收房“青岛模式”现场观摩会在青岛市召开。


据介绍,青岛市创新推行的“先验房后收房”交付模式,是指通过提升分户验收作业精度、在交付前组织开展业主开放活动,实行“先验后收”住宅交付模式,为解决“交付即维权”等诸多行业弊病摸索出了一套成型的方案。


这种模式不仅在全国较早推广了“一户一档”式分户验收做法,也为青岛市商品房创新上线二维码“电子档案”提供了保障,还能还原参建各方对户内验收工作的全过程,极大保障了业主权益,提升了住宅工程质量水平,降低了质量投诉风险。


据了解,活动过程中,与会人员不仅参观了采用“青岛模式”的项目现场,由工作人员实地讲解并通过视频手段还原了分户验收和业主开放过程,还演示了分户验收过程中所使用的智能化设备,并介绍了青岛市在住宅工程信息公示、智慧工地建设、质量缺陷保险等方面先进的经验做法。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该局稳步推进工程量不断提升,全力促进行业企业提质增效。通过积极创新探索,提出了这一模式,不仅打破以往“买了房子看不见,缴费才能领钥匙”的不平等做法,将可能产生矛盾的交付验房环节前置,还将政府倡导的相关制度充分融入到开发建设周期中,让开发建设单位取得了长远的社会效益,成为青岛市在商品房交付领域中的一项重大创新举措。


该局将继续深入优化提升“青岛模式”,力争在这一模式中创新全过程质量管理体系,切实提升居民在验房、收房中的满意程度,为全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支撑。


9. 湖北孝感:商品房售价涨跌超10%均需重新备案


近日,湖北孝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建商品房预(销)售价格备案工作的通知》,强调严格执行明码标价,一房一价。


通知明确,所有房企都须严格执行明码标价,一房一价,所有项目不得超出备案价格对外销售。同时规定,楼盘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后,拟销售价格(实际成交价格)调整幅度超过备案价10%的浮动,包括各种销售打折促销,均需要重新备案。


(以上消息均来源于媒体公开报道,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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